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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11-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等。桥隧涵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省养其他公路。

第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服务为本,质量第一” 的原则。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属各公路管理局作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养护维修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工程管理目标,监督、检查、指导养护维修工程实施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规划、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

(三)负责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督促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市场,贯彻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交建〔2004〕10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五)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认真实行计量支付。

(六)参与新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接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遗留问题。

(七)发布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市场信息。

(八)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公路养护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

第七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实施。

(二)承担本辖区内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负责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

(三)负责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

(四)组织本辖区内养护维修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建议、计划,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

(六)与公路交通警察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前共同向社会发布施工公告。

(七)积极主动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八)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八条  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办的主要职责:

(一) 项目办代表建设单位对本项目的实施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并接受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负责协调指导施工过程中各方面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总体情况,认真传达落实各项要求、指令等,并督促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三)负责从“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等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加强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四)负责审核项目施工过程的计量工作,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核实和初审。

第九条  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对养护维修工程进行方案设计。

(二)在对路面病害进行详细调查和必要的试验的基础上,针对病害类型、危害程度提出经济合理的预防和修复措施。

(三)工程实施前,向委托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设计文件,应对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服务。

(四)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完善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工作,参与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向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办提交设计工作总结。

第十条  养护质量专业检测单位的主要职责:

受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客观、公正地进行养护质量抽检及评定工作,按要求向省公路管理局提交检测评定报告;要确保试验检测人员业务熟练,检测仪器设备按时标定,检测结果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频率抽检,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二)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心。

(三)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合格工程计量支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四)及时提交监理月报及年度监理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完成工程监理资料的编制与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性质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加强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及施工全过程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把工序关,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负责按施工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试验器材等,并要向项目办、监理单位报备。

(四)杜绝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对监理下达的各项指令必须坚决执行;建立完善技术档案,妥善收集和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编制合同段竣交工验收资料。

(五)负责工程计量工作的具体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对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后评价。

(二)按照工程质量后评价的有关要求拟定质量后评价计划并实施。

(三)及时向省公路管理局提交工程质量后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维修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每年9月底前根据所辖路段的路况评定结果,在科学分析公路病害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选,推荐下一年度最优建议计划方案,并及时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建议计划的依据为:

(一)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

(二)日常巡查记录。

(三)中长期养护规划。

(四)寿命周期费用预测。

(五)养护需求分析。

(六)养护投资效益。

(七)交通量和经济发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初依据当年公路养护财政支出预算情况,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下达。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各公路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工程应采用竞争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资金、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拒绝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五章 维修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设计工作由各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设计原则是:因地制宜,适度超前,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运用,重在路面,完善排水。设计注意事项:

(一)路线设计:原则上不进行路基横断面和平面线型的调整,大修工程可对纵断面进行微调,尽量保持路基的稳定,避免诱发新的病害。

(二)路面设计:养护维修工程投资重点是路面,应根据路况评定结果、路段交通量、原路技术等级和沿线气候等因素(普通干线公路重铺工程必须对原路面弯沉进行检测),科学选择适当的维修方案。

(三)安保工程设计:对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包括增设失控车辆自救车道,防撞护拦,加设减速装置及反光镜,增设标志牌,喷划路面标线,设置公路线形诱导标志,局部进行改造等,以提高公路安全通行能力。

(四)水毁修复工程设计:重点是完善和修复路基路面防排水设施、路基缺口和已破坏的防护与支挡工程,使其能满足使用需求。湿陷性黄土地区,路基外排水宜采用PVC管等耐变形材料。

(五)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须进行施工组织和安全作业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六)路面维修工程须进行材料设计,应明确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技术指标,碎石应指明来源及具体料场。

(七)沥青应根据交通量、气候条件、施工方法、沥青面层类型、材料来源等情况科学选用。

(八)沥青路面碎石宜采用碱性石料,碎石与沥青的粘附性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粗集料时,宜掺加消石灰、水泥或用饱和石灰水处理后使用,必要时可同时在沥青中掺加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也可采用改性沥青的措施,使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验达到要求。

(九) 预防性养护:对于路况水平较好(PQI≥80,PCI>80),且大修或改建时间≥4年的路段,积极实施预防性养护。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中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说明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容:

1.养护维修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地形、气候等自然地理特征。

4.原公路技术状况和维修历史,以及设计中采用的技术指标(包括公路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路面宽度、路面结构等)。

5.旧路现状描述(主要病害必须附照片及说明),病害调查、检测结果及病害产生原因分析。

6.处治方案比选、推荐方案的确定,包括路面、路基病害处治方案。

7.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8.工程路段桥梁的情况。

9.主要材料技术指标要求及材料供应情况。

10.项目施工工艺和要求。

11.旧油皮的存放方案。

1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投入的机械设备、现场布局、安全、基层养生、交通控制、施工便道、存在的问题和施工注意事项等)。

13.普通干线公路重铺工程施工图中必须附路面检测情况说明及相关检测数据。

(二)预算编制说明内容:

1.养护维修工程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或来源,补充定额及编制依据的详细说明。

2.与预算有关的委托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等内容。

3.预算金额,人工、钢材、水泥、沥青总需要量情况。

4.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设计完成后,经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养护维修工程评审专家组审查修改后,报省公路管理局(附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其维修规模、技术标准、维修方案、批准费用等需变更时,需经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审查论证确认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和形成变更的会议纪要。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及预算(工程量清单调整或改移桩号,整体方案未变的不需要提供图纸)。

(三)工程量、费用变化对照清单。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批养护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该养护维修工程批复单价核定。

第二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九条  水毁修复经费申报要求:

(一)超过10万元的水毁工程,须报送水毁处置方案会议纪要、图片及影像资料。

(二)超过30万元的水毁工程,须报送修复工程设计文件和预算。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但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第三十二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经确认的“工程计量支付月报表”及“质量责任卡”。计量的项目应符合合同要求,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验收手续必须齐全。上报工程计量表中项目法人、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数量及质量必须签字确认。质量责任卡中,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写出质检评语。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加强三大负责人的培训教育。

(二)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自检工作。

(三)加强各工序的质量控制和工序验收工作,保证各道工序紧密衔接质量合格。

(四)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提交试验检测报告和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检数据等资料。

(五)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隐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所需各类原材料的管理,尤其应加强沥青、碎石的质量检验,沥青要做到每车必检的同时,留样备检;碎石按要求频率抽检。

第三十五条  注重施工工艺、严格施工程序。

(一)路基工程要确保地基承载力和填筑料的压实度。

(二)沥青路面面层采用机拌机铺,路面重铺工程拌和楼和摊铺机要相匹配,并满足沥青混合料生产和摊铺要求;碎石封层、粘层、透层等必须用机械洒布。

(三)基层要求采用机拌机铺。

(四)水泥稳定类基层水泥用量根据试验确定,一般应控制在5%以下。高度重视基层养生工作,养生期至少为7天,待基层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放交通和铺筑面层。

(五)石灰稳定类基层石灰用量根据试验确定,一般应控制在8%-12%以内。

(六)混凝土、砂浆施工中严格按试验确定配合比并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

(七)对边通车、边施工路段,要合理确定施工时间,做好交通管制,严禁在路面基层和面层未成型前大吨位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作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检负责人要满足合同承诺要求。施工期间要佩戴胸牌,坚守现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施工现场标志牌的布设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安全设施布设规定》,做到标志牌齐全,摆放规范,内容清晰。施工人员要统一服装,规范作业行为;机械设备要统一标识,规范作业行为。

(三)各类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晰,用途明确;要注意消除二次污染,做好防水、防潮等工作。

(四)合理配置施工资源,保证人力、材料和机械达到最佳组合。

(五)认真做好试验路段,掌握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主要技术参数、施工进度、机械组合等。

(六)适时调整机械组合,提高机械使用率,降低成本,保证进度,提高质量。

(七)切实做好防洪排水,消除自然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八)重点治理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内在和外在质量满足技术要求。

(九)加强进度控制,科学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正确处理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之间的衔接关系,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客观。

(十)搞好成本核算,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接受建设、监理、检测中心、上级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法规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监理合同文件对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合同、质量、进度、造价、环保、安全生产等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严禁以管代监。在规定媒体上两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不足三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无社会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可按省局规定进行交叉监理。严禁自己的监理单位对自己的工程进行监理。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做好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理制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二) 审核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等,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施工计划的实施。

(四)根据批复的施工图文件或合同,现场核实已完成的工程数量以及工作量。对不符合已批复施工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任务,有权暂停计量支付。

(五)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要求进行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要求或停止计量支付。

(七)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八)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施工单位未进行返工补救的,应勒令停工并报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处理。

(九)所有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各公路管理局应不予认可和支付。

(十)审核养护维修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转报或提交相关报告。

(十一)参加交、竣工验收工作,编制监理工作资料。

(十二)履行监理规程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应建立“省局监督、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抽检和验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试验检测与评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试验检测中心和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或被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测。

(一)省属公路管理局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养护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交工验收前的评定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抽检和竣工验收前的评定工作。

(二)省属公路管理局试验检测中心和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制止和纠正影响养护工程质量的施工行为,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养护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三)省属公路管理局试验检测中心和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试验检测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和评价手段,保证试验检测与评定结果准确可靠。

(四)关键材料、关键部位的标准试验,由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或由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专项重点试验室完成。

(五)省属公路管理局要积极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的质量抽检和评定工作。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应在现场发出《整改通知单》,相关省属公路管理局应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彻底整改。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六)省公路管理局公路检测中心对实施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每月至少抽检一次,同时应每月将检测情况进行通报,发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省公路管理局相关领导及相关处室报告情况。检测通报中要对上月检测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当月检测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章  工程质量后评价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仅针对中修和大修工程)是指通过对评价对象的调查检测,综合评价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为制定后期养护方案和其他路段养护维修方案提供依据。

第五十条  质量后评价应在养护维修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采集处理数据,竣工验收前提交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一条  质量后评价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负责实施。后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后评价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第五十二条  省属公路公路管理局、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配合质量后评价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质量后评价的依据包括:《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等(当交通运输部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评价)。

第五十四条  质量后评价的实施步骤:

(一)接受委托。

(二)拟定评价方案。

(三)搜集资料(包括施工阶段的施工方案、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施工资料等),采集、处理基础数据,建立档案。

(四)质量评价。

(五)分析现时和未来养护维修需求,提出后期养护维修建议。

(六)经验总结。

(七)编制提交评价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质量后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概述、评价过程、数据采集与处理、质量评价、养护维修建议等。

第五十六条  数据的采集应通过调阅资料、人工调查和仪器设备检测完成。路面、桥梁、隧道(结构强度、平整度、承载能力、应力应变等)的专项评价应当使用专业检测设备。

第五十七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取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养护维修工程资金必须用于批复的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十九条  养护维修工程按项目单独核算;项目核算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预提费用、虚列成本,不得无故随意结转。

第六十条  养护维修工程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杜绝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养护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省公路管理局预留工程建安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第六十二条 养护维修工程资金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填制《公路养护维修(大中修)工程资金审批表》,报省公路管理局,经省公路管理局相关处室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公路管理局财务处按时拨付。

第六十三条  省公路管理局在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完工后对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在工程实施中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十四条  各地公路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养护维修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单项工程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的养护维修工程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并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审计意见。

第六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地公路管理局实施的养护维修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单项工程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养护维修工程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与廉政建设

第六十六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公路管理局要与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六十七条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地公路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廉政建设,并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办派驻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材料采购、劳务用工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章 交竣工验收

第七十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验收工作执行《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一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养护维修工程,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应当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养护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养护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结果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十三条  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评定必须达到85分以上,油路重铺工程达到“零”返修率,罩面、微表处、稀浆封层等工程返修率每公里不得超过0.5%。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评定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工程综合评价达到中以上;油路重铺工程优良路率达到90%以上,返修率每公里不得超过0.5%。交竣工合并验收时,工程质量评定达到85分以上,工程综合评价达到中以上。

 

第十四章  考核评比与奖罚

第七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将按照公路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甘肃省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承担的养护维修工程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度对全省养护维修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计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施工、监理单位信用等级将作为建设单位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实行全省通报和经济处罚,或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停止1-2年养护维修工程任务承担。对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对项目限期整改。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责成建设单位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安全监管不到位,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六)工程管理混乱,工程进度和质量无法保证的。

(七)存在问题不积极主动整改的。

(八)质检机构认定工程不合格的。

(九)工程施工造成严重阻车或其他原因被举报、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十八条  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委托合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原《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甘公省养〔2010〕11号)、《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考核管理办法》(甘公发〔2013〕50号)、《甘肃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甘公省养〔2009〕78号)、《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甘公发〔2009〕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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